1、申请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符合国家农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重点污染物符合问题控制的要求;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4)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5)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需公众参与的项目);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到县环保局环审股提交申请材料;
(2)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3)经环保局专题审批会,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由其或补齐后再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