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方单位(甲方):
2、供方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第一条 材料供应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供应的材料名称:马赛克
4、第三条 材料品种、数量、价款
注: 上述单价不因市行情波动而变化,上述单价已包括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运输中的损耗费用、装卸费、材料检测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装卸费、材料检测费等不可另行追加计算。
最终结算数量安甲方实际签收到的数量为准。
5、第四条 材料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供应材料。有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或其他标准约定的,甲、乙方必须约定并在第二栏中给予写清。
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和替他相关技术质量质料。
其他要求:
6、第三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和其他相关质料。
验收标准按甲、乙双方上述第四条约定的该材料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
甲方有提前送材料样品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送审材料样品,样品送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样品本身、还包括提供样品的材料品牌、商标、规格、型号、 花色、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技术质量质料。一旦甲、乙双方签约后且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正式交货时材料的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准用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质料应保持和样品一致。如所进材料和样品不一致,乙方属违约,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对材料进行测试检验,乙方必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5天通知甲方。
材料数量以甲方书面签收为准。材料外观质量甲方应及时验收,必要时须经过业主和监理的验收通过,甲方、监理或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
经核查该批产品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第四条 其他条款
乙方车辆及材料在运输途中及到达甲方现场后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乙方在施工现场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双方各执正本 壹份,副本 叁 份。
8、其他约定: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