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状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方式、经过和后果,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2、审核起诉证据.除审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核。
3、审核受理1、经审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2、经审核,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7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