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销售日期与购买日期不符 有可能为完成任务而提前出库、做4S店试驾车或公车使用(需上牌)、当然也不排除退换车二次销售的可能。
2、首先从汽车三包、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新消法相关规定来看,相关条款主要提到的是生产日期或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而对于销售日期与实际购买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并没有针对性的退车或补偿条例。在新消法中已明确写明:“对于生产日期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如果您与经销商协商未果,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走司法程序,由经销商为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而最终是否符合退车或三倍赔偿,还是建议先咨询律师再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