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2、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须填写以下事项
3、场地核查
4、发放营业执照:
5、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7、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
8、营业执照遗失的
9、取得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要使用名称的,须先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查重,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须填写以下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与身份证一致) 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其中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经营场所: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场地核查:你提交以上申请材料之后,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照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发放营业执照:这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你等着领证就好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会载明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拿到营业执照后须将正副本复印件提交给登记机关,副本工商部门会直接复印留档,因营业执照为A3,有些登记机关没有相应复印机,故须你复印之后再交回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取得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须向经营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