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四个级别。
2、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3、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直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4、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5、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管辖区域)、县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四个级别。
2、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3、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直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4、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5、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管辖区域)、县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