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历作为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的四要素如下:一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二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三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四是指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可靠、最具说服力。客观性是所有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实的材料,自然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多数情况下,辩方的质证也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就是证据客观性的判断过程。
2、病历介绍如下:病历(case history)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