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范围越来越大,普通话作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为社会所重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对推广使用普通话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师应当具有比其他社会成员有更高的普通话水平。
2、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在实行全国统考的省市区,改革当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需要考教师资格证,改革前已经入学的不需要考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省市区的情况是:2011年: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增加:河北省、上海市、广西区、海南省。2013年增加:山东省、山西省、贵州省、安徽省。2014年增加:江苏省、陕西省、吉林省。2015年增加:福建省、北京市、甘肃省、河南省、湖南省、宁夏区、江西省。2016年增加:四川省、重庆市、辽宁省。在非全国统考省,师范生不需要考教师资格证。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下同)的相关规定执行。